地主意見之回覆
8/28之後提問(編號銜接8/28之提問)
Q13:合約二十二條甲方提供土地作為擔保,供乙方向金融機構借款。請問是設定抵押給乙方?還是乙方拿地主的土地去給銀行設定抵押?
A13:首先,先向各位說明建造大致有三種模式:
建造的新房子全部是自己的,可以決定將全部或部份的房子售出。
建造的新房子全部是自己的,可以決定將全部或部份的房子售出。
建造的新房子,雙方協議如何分配,例如均分、6:4等等,建商或第三方分得的房子,會請代銷公司銷售,銷售所得的錢扣除建造成本及人事管銷利息等費用,剩餘的才是建商或第三方投資重建案三~十年後的利潤。所以如果案子的利潤不大,建商或第三方是不會有興趣參與投資三~十年才回本及賺取利差。
本案是上述的第2種《委託建造》,理應是地主拿土地抵押設定給銀行融資借款來建造房子,之前規劃各戶各自借款,會同時支付兩筆貸款(原本的房貸及建造成本的貸款);為了減輕負擔,現在規劃甲方只要提供土地擔保,即將土地抵押設定給銀行,借款人統一改為乙方(實施者:禾承公司),跟銀行借到的錢,會直接轉到『信託專款專戶』統一管理。
簡單來說,就是乙方背負相當大的責任與風險,房子建造好若銷售沒有達到預期目標,要承擔貼補的風險;而實際上在信託關係中,因為土地已經信託給銀行,名義上的土地所有權人雖是銀行,但實質上還是各地主的土地。
本案若希望建造完成後不要背負貨款,就是房子換新又有電梯、有多車位好停車、三面採光,交屋後不要背負建造的貸款,那麼本案先以海砂屋來計算,得知需要將建造好的房子大約65%順利售出,而且必需一坪是售出75萬才行補足建造的成本。
Q14:請問第十八條第七款有爭議時,為何採用仲裁機構,而非地方法院?
A14:本案遇到履約爭議的時候,規劃以仲裁方式解決而不走法院訴訟,原因如下:
1.仲裁與法院訴訟都是法定解決爭議的途徑之一,仲裁判斷的效力跟法院的判決一樣(可參照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的規定)。
2.仲裁依照仲裁法的規定,最多必須在9個月內完成(參仲裁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),但法院訴訟則沒有審理期限的規定,依目前法院的審理經驗來看,三審三級打下來少則3年,多則5年甚至更久,如果一個大樓蓋到一半訴諸法院,3~5年審理期間不能動工的情況下,建築物也壞得差不多了,地主們還要增加3~5年租房子的費用,對甲乙雙方來說都是兩輸的局面,所以建議規劃採用仲裁的方式,讓雙方的爭議早日解決、不要拖太久,工程就早日繼續進行。如此當意外來時,就不會未協議就兩輸,而是可以朝雙嬴之路前進。
3.至於其他仲裁與法院訴訟的比較(包含爭議的相關成本等),可以上網搜尋,或至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」的網頁瀏覽,這些都是公開的資訊。
當然,如果大多數地主決議採法院訴訟方式,合約就會朝法院訴訟辺式修改,但必須統一寫在契約裡面、全體適用,因為所有的契約條件都必須公平一致,才不會導致一方有差別待遇。
Q15:第十七條違約處理有點粗略,沒有列出保戶甲方的權益,是否可以再詳列?
A15:第17條有關違約的部分,看似在針對甲方的約束比較多,其實在委建契約跟信託的架構下,土地雖然信託給銀行,仍然還是屬於地主的,信託受益人也是地主,但向銀行承擔風險借錢的人是乙方,借到的錢統一由銀行控管,按工程進度核撥,也就是說,背債的是乙方,錢卻不會在乙方,如果中途甲方解約了,乙方只有承擔債務,沒有拿到任何利益(因為工程進度不到,乙方無法請款);再者,簽約後在乙方還沒有拿到任何款項前,乙方就必須先投注人力、物力與初期資金,如果甲方中途解約了,乙方等同血本無歸,但甲方卻已經先取得乙方的部分工作成果,相形之下,對乙方的保障即顯不足,所以表面上用違約條款的約定,來約束甲方,一旦選擇簽約了,實質上是將承擔風險債務轉移到乙方,基於互信與互相合作的前提下,乙方也願意出面擔任借款人承擔責任,雙方都有責任義務要一起走到最後,任一方都不要中途下車;另一方面也可以約束少數地主,不要因為個人的因素,影響大多數人重建的需求,畢竟重建是群體共同合作才能完成的。
若各位地主有想到任何乙方可能違約造成甲方損失之憂慮,敬請提出,將會與律師協談是否列入合約。
Q16:第十八條第五款,由乙方擇定營造商及承攬廠商,並得自行決定與第三人合作,甲方不得干預,請問是否符合委建的精神?
本案除了是委建,亦有統包委託,不是單純的委建,而契約第18條第五款約定的目的,一來是為追求效率(如果營造廠不是乙方選擇,那乙方跟營造廠之間基本上沒有互信基礎,雙方間的互動就依賴文書往來,會增加許多時間);二來是追求品質(不是乙方選擇的營造廠,乙方難以控制建材跟品質,乙方就難以承諾各項額外的保固責任),三是控制價格(因為乙方擇定的營造廠,乙方比較熟悉它的成本在哪裡,不會有哄抬價格的現象,且也比較有議價空間),這些利益也都是回饋於地主。
Q17:第三條營建費用單價是23.5萬/坪。那對照所附的建材設備,品牌有高低差,那是用最高品牌嗎?
一般營造的建材是看級別而不是品牌,各品牌也都有區分級別而有不同的價錢;建材級別區分一級、二級與三級,坊間絕大多數的建案都是選用二級,本案也是一樣,如果契約裡面沒有特別承諾的話,都是選用該品牌的二級建材。
Q18:第四條房屋分配,會議上投影的代銷房型跟地主戶目前所分回(不負擔任何費用)的房型有些落差,若大家都要選擇A型(35.64坪), 那該如何分配?
8月28日會議中介紹的,是將來代銷的房型,這部分為求容易銷售,所以會著重在當地的市場需求,但不是地主分回的房型,關於地主分回的房型,將會先做一個調查,取大多數人的共識,為地主戶再規劃2~3種房型供地主選擇,但考量施工的成本與日後維修的方便性,沒有辦法做到100%的量身訂作,所以將來選屋時還是會有少部分的找補。
Q19:估算重建後換回的坪數建商分得56.6%、地主分得43.3%
本案是委建,房子100%是地主所得,實際者(禾承公司)完全不參與分配分屋,請問這個問題是從何而來?如何計算?
補充:無論是保養、維修的整建或是重建,理應都要拿錢出來,很幸運,貴社區疑是『海砂屋』,建築師依『海砂屋』規劃爭取海砂屋獎勵,可以蓋更高更多坪數,所以可以將建造好的新房子,部份售出減輕興建成本,甚至是可以多售出新房子儘量零負擔,即房子重建成新屋有車位好停車更安全,但儘量不要拿錢出來。
Q20:第二條第2款 指的是第三之一條、第三之二條、第三之三條嗎?這樣的沒有範圍的文字太包山包海了。
A19-1:契約第2條第2款的約定,是針對” 履行”契約所作的約定,也就是基於互信合作在既定的契約架構下,甲方授權乙方就專業控管工程進度、品質等,在最適當的時機履行支付各個款項,支付之前,信託銀行也會居中把關確認乙方指示正當性,才會撥款。第二條第二款不受限於任一條款,而是契約的所有相關條款都是履行範圍,方能讓本案興建順利在安全控管中進行。
補充:本案依地主陳述疑似海砂屋,邀請建築師規劃協助重建,目前所有規劃皆是假設符合海砂屋獎勵,是否為海砂屋必項要花費用請專業單位做海砂屋鑑定。第三條部份合約名詞會修正如下,
第三條第一項:前段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辦法,改為『台北市海砂屋重建辦法』
第三條第三項:第二句話之危老重計劃,改為『都更重建事業計劃』
Q21:第二十三條:代銷承諾有誤值之字,既然要改新版本,就請以新版本修正正確。
A21:好的,會調整。
Q22:合約有好幾條字體縮小,是因爲什麼呢?
A22:此為電腦排版時的疏忽,將於新版一併調整。
Q23:合約內容有錯字
A23:會修改。
Q24:建經查核費用、租金補償費這兩個也是費用嗎?不是會有經費補助款?(補助不是收入嗎?)
A20:是的,這兩個也是費用。政府沒有這兩項的補助款,但若海砂屋會有一次性的『搬遷費20萬』補助,係提供搬遷時所需花費,並不是每個月的租金,實施者(禾承)會協助輔導各住戶申請此筆費用。
補充:在委建的架構下,向政府申請任何補助或經費,都是以甲方的名義,將來也都列入決算一併作結算,不會有遺漏;相關契約條文在第18條的第4項,假如乙方拿甲方的名義申請到政府經費後未經甲方同意卻私吞入己,就會觸犯刑法的侵占罪。
Q25:合約感受不到地主分享的委建優點網路連結之第二點和第四點、第一點。
A25:網路見解眾多不一僅供參考,提問背景及見解角度不同,敬請明確提問內容,將會依本案背景來解說。
Q26:建議再辦一次說明會,針對有疑義的條款,可以用易懂的方式說明,讓每個地主都清楚。不要由推動師各別說明,因為每個人說法跟理解不同。另外,也應該讓每個地主清楚甲乙雙方的權益細節。畢竟房屋的建造買賣作業複雜,若地主們沒弄清楚每個環節,之後發生糾紛,大家都不願意。我們住在這裡很久了,對房子都有感情,也希望重建一個安全穩固的房子,但是也要考量經濟能力。希望能建構一個甲乙兩方雙贏的重建專案。
A26:好的,經研討後建議一個月後召開,但考量地主大多為上班族可能會擇選假日及擔憂建材漲幅,儘可能安排在給予修文、雙方溝通達成共識、製作新合約、…等等必要時程後,可以在9月底前召開。
Q27:若不參加重建,房子一樣繼續居住…
A27:房子老舊如同人、車一樣要保養維修,但房子除了保養維修的『整建』以外,多一項『重建』的選擇,可以建造更安全的家。貴社區疑似『海砂屋』比一般老舊房子『更危險更急迫』要處理,所以建築師及推動師等團隊優先服務貴社區。疑似海砂屋的房子繼續居住,危險性非常大,海砂屋沒有抵抗大一點地震的能力,台語叫「挫在等」,大家都不希望有災害發生,應該要事先預防,安全重要。
敬請把握良機。齊心加入以竟其功,一起建造安全的家積功累德。